关于征集《黄山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征集时间:[ 2021-03-01 00:00 ] 至 [ 2021-04-04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统筹发展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市民政局牵头草拟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1年3月11日至4月4日。

二、征集渠道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mzjbgs@126.com.

3.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355354;联系人:黄山市社会救助科  程思昱

四、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0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2020年11月26日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贯彻落实文件的出台将纳入2021年省政府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根据发文层级和推进进度进行评分”。接到省《实施意见》后,市政府孙勇市长和张正竹副市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实施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

为此,我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安徽省民政厅<“情满江淮 共享小康”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函﹝2020﹞162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7号)等文件精神,起草本《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0月28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后,我局即着手起草《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广泛征求了市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应急、卫健、医保、司法等28家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市直单位和各区县民政部门意见,并结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修改稿)。2021年3月,再次征求了市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应急、卫健、医保、司法等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市直单位意见,并再次修改完善,形成本《实施方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送审稿)分8个部分26项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目标。提出到2022年,全市基本建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高效顺畅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第二部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出要加强综合救助、坚持分类救助、发展多元救助、加强城乡统筹。

第三部分,夯实基本生活救助。提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第四部分,完善专项社会救助。提出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教育资助体系、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第五部分,加强急难社会救助。提出要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第六部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出要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第七部分,深化社会救助改革。提出要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优化办理程序、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

第八部分,强化社会救助保障措施。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责任落实、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监督检查。

(四)与省《实施意见》的主要变动

大的方面均参照执行省《实施意见》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正在做、将要做的工作举措纳入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突出了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监测预警机制(第4项。为我市正在做的工作,目前正以休宁县为试点开发社会救助监测预警平台,在全省尚属首家)。

2、对全护理和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进行了细化。全护理和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0%。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全市建成14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集中供养服务设施,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做到愿进全进。(第6项。依据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黄山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提出,为我市正在做的工作)

3、对临时救助标准依据困难情况分类分档进行了细化。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分别按照审核审批程序,给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10倍、2-6倍的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第13项。依据《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提出,为我市正在做的工作)

4、在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提出了打造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品牌。(第16项。根据省民政厅印发的《“情满江淮 共享小康”实施方案》要求提出,为我市将要做的工作)

5、提出建立社会救助“救急难”基金,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处置和快速救助能力,前移兜底保障关口,切实解决急难性救助个案问题,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第19项。在祁门县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其他区县探索建立,为我市正在做的工作)

6、提出以融杭接沪为契机,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探索实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异地受理。(第20项。根据省民政厅相关工作要求,分阶段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为我市将要做的工作)

(五)建议

建议《黄山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并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五、意见稿正文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以信息化为支撑,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高效顺畅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1、加强综合救助。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市民政局牵头,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坚持分类救助。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分类救助。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3、发展多元救助。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城乡统筹。结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稳步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探索建立救助对象动态监测预警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5、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适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政策措施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落实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稳步可持续增长。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加强低保动态管理,按照A类、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6、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政策,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和终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合理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全护理和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0%。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全市建成14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集中供养服务设施,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做到愿进全进,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7、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8、健全教育救助体系。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原则,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低保、特困家庭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形式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健全完善控掇保学工作机制。落实“一人一案、分类安置”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9、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0、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11、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优化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推动“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库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住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受灾重点人群、重点对象的生活保障和救助。(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12、发展其他救助帮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完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范围。落实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将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到低收入家庭。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困难职工救助。为身故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适时将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

四、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13、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依据困难情况分类分档予以救助。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分别按照审核审批程序,给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10倍、2-6倍的临时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区县民政局可探索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的方式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审批额度和资金利用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4、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各地党委和政府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按照国家要求,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服务保障。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影响的程序,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16、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鼓励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活动监管,加强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捐。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打造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财政局)

17、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设置岗位、设立基层社工站(室)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事务性、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制定购买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深化社会救助改革

19、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延伸基层服务功能,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处置和快速救助能力,前移兜底保障关口,切实解决急难性救助个案问题,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村(社区)组织要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完善村(社区)组织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将开通的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归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畅通急难社会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市民政局牵头,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标准、时限,完善转办、督办制度,及时办理或跟踪、反馈办理结果,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为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借助融杭接沪契机,加快信息化进程,探索实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异地受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21、优化办理程序。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有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市民政局牵头,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依托“数字江淮”工程,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编制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依托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进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救助帮扶信息汇集、共享。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就近办”。(市民政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社会救助保障措施

23、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市民政局牵头,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根据辖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职能转变和服务能力建设实际,综合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适时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乡镇(街道)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市、县每年均要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效能。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04-05 14:28

我局2021年3月1日将《黄山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4月5日共收到修改意见2份。其中,市教育局建议将“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形式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表述内容删除。市医疗保障局提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责任单位建议增加市民政局。以上意见均已采纳。

黄山市民政局

202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