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对《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附后),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2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二、征集渠道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mzjbgs@126.com
3.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355860 联系人:黄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吴伟峰。
四、起草说明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殡葬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修正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出台了系列新政策新规定,安徽省也及时修正了《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跟进制定了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新要求新举措。《实施细则》于2006年3月16日发布,部分内容与当前殡葬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亟需对其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等。
(三)起草过程
9月份,我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10月中下旬,广泛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民政部门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分六章三十二条。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细则的法规政策依据,殡葬管理的总体方针、各有关单位职责范围和党员干部作用等。
二是着力推行火葬。主要包括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的范围,对遗体火化、处理、存放、接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切实加强土葬管理。主要对土葬改革要求,墓地建造,乱埋乱葬问题整治等作出规定。
四是依法规范丧葬管理。主要包括提倡移风易俗、规范治丧,殡葬设施建设审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等做出规定。
五是明确殡葬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超面积建造墓穴,违法埋葬遗体和办理丧事活动,生产或销售违规殡葬设备以及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等,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规定相关处罚措施。
六是附则。规定新版细则实施日期等相关内容。
(五)主要修订变动内容。
一是按照《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重新划定了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除因条件限制的黄山区、歙县(不含县城)、休宁县(不含县城)、黟县和祁门县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地方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二是修订了殡仪馆处理遗体的凭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凭证区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类,分别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司法部门签发。
三是增加了对殡葬整治管理和监控网络的要求。
四是调整了殡葬设施建设审批权限和层级。
五是限定了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
六是增加了不得在禁烧区域内违规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的内容。
七是删除了对违规土葬和建造坟墓情况的强制迁移的内容,修改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
八是明确了修订后的施行时间,并同时废止2006年5月1日施行的《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五、实施细则修订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把本行政区域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倡导移风易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强化部署落实。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林业等部门应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着力推行火葬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黄山区、歙县(不含县城)、休宁县(不含县城)、黟县和祁门县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地方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火葬区内少数交通不便、暂时难以施行火葬的山区村、边远村,可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暂不实行火葬。
第七条 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进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处理遗体,其中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非正常死亡的(含无名尸体)由公安司法部门签发。
第十条 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第十一条 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对患有甲类或比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死亡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消毒处理并严密包裹。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
第十三条 火葬区的人员在居住地死亡的,丧主应主动及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实行火化。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加强督促。
在火化区各医院内发生病人死亡以及因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医院、公安交警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
第三章 切实加强土葬管理
第十四条 土葬改革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公墓内的木棺应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一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第十七条 严禁在铁路、公路沿线、河流沿岸和风景名胜旅游区(点)、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三沿五区”)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各类散墓除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 市、区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坚决纠正乱埋乱葬行为。把平坟还林、平坟还田、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殡葬管理工作的重点,定期对“三沿五区”范围内的乱埋乱葬问题进行集中检查整治,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作用,健全违规殡葬行为发现、上报和处置机制,完善整治管理和监控网络。
第四章 依法规范丧葬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禁止在火葬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 建设殡仪馆,由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埋葬遗体木棺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殡葬活动提倡文明、节俭,反对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禁止在市区和城镇街道摆设灵堂、燃放鞭炮;禁止在禁烧区域违规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燃放鞭炮;禁止在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章 明确殡葬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施行的《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我局2022年10月10日将《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11月10日共收到修改意见6份。其中,市市场监管局建议“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罚”修改为“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市林业局建议在“严禁在铁路、公路沿线、河流沿岸和风景名胜旅游区(点)、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葬坟”中增加“严禁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修坟立碑”,市文明办建议“在殡葬改革中起带头作用”改为“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屯溪区民政局建议“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应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部门中增加“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改为“属于哪个区县的由对应区县财政承担”,并增加“乡镇、村居的殡葬管理属地责任”予以采纳。市文明办建议“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改为“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进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改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因内容修改建议与工作要求不一致,不予采纳。市文明办建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改为“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因与实际工作机制不一致不予采纳。屯溪区民政局建议“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修改为“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其中屯溪中心城区由市民政局审批。”因其删除了区民政局的管理职能,不予采纳。以上意见共采纳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