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征集时间:[ 2022-08-15 00:00 ] 至 [ 2022-09-15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征集时间

2022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二、征集渠道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mzjbgs@126.com

3.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9-2355354

联系人:黄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程思昱

四、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2年6月30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每年第二季度,各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上年相关数据测算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调整意见,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自7月1日起执行,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为此,我局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和省民政厅《关于黄山市民政重点事项的提醒》等文件精神,起草本《通知》。

(二)起草意义和总体考虑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全面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4月份,我局就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并进行了相应的问卷调查,广泛征求了各区县的意见建议。5月份,根据市发改、人社、统计等部门数据以及全省平均救助标准进行了测算,初步拟定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7、8月份,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标兄弟地市标准调整情况,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广泛征集了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民政局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再次修改完善,2022年9月30日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1、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23元(预测列全省第5位),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728元(预测列全省第7位)。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0%确定。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84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1084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98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840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790元)。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且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确定。

3、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五、意见稿正文

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和《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8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3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184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1084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98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40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840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790元)。

2、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二、执行时间

上述新标准均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制定提标落实方案,精准核算救助对象保障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机制建设,实现精准保障。各地要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加强绩效考核,强化督查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工作已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民生工程考核、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社保兜底工程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提标的各项工作准备,确保如期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9-15 08:09

我局2022年8月15日将《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9月15日共收到修改意见2份。其中,屯溪区民政局建议将“2018年开始已实现城乡统筹,建议本次城乡低保标准统一,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8元或723元。建议分散供养全自理照料护理明确可发给特困本人。”歙县民政局建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因与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的要求不相符,故以上城乡低保标准统一的意见均未采纳。关于分散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的发放方式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里有明确规定,此处不在重复提出,故关于“分散供养全自理照料护理明确可发给特困本人”的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