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黄山市公墓服务管理规范 (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征集时间:[ 2025-07-28 00:00 ] 至 [ 2025-08-27 00:00 ] 状态:进行中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市民政局起草了《黄山市公墓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7月28日至8月27日。

二、征集渠道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公墓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修订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mzjbgs@126.com

3.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355860  联系人:黄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吴伟峰。

四、起草说明

(一)制定情况

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公墓、骨灰堂等安葬(放)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亟需市级出台关于安葬(放)设施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标准、加强管理。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公墓服务管理规范(试行)》《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

(三)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墓服务管理规范(试行)》《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制定了文件初稿并征求了各区县民政局和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黄山市公墓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四)主要内容

《黄山市公墓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制定既遵循了上位法要求,兼顾了我市的实际工作需要,分总则、公墓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监督和保障、附则等5章共23条,主要从工作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建设要求、信息公示、维护管理、经营性公墓管、监督检查、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规范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墓建设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黄山市范围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为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等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公墓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为城乡居民提供集中安葬(安放)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包括骨灰墓穴公墓、骨灰堂、遗体公墓等,分为城乡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第二章  公墓规划建设

第四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统筹编制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落细落实公墓等具体项目并明确点位,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公墓规划应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续运行原则,统筹考虑本地区人口数量、分布,人口死亡率,公墓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200亩,农村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0亩。

公墓布局应当方便群众安葬(放)骨灰(遗体)和群众祭扫,服务区域覆盖辖区所有行政村。

第六条  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局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依法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凡涉及征(占)用土地或林地的应按程序报经土地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公墓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改变选址、规模和服务地域等因素。

第七条  公墓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推广使用卧碑,减少使用水泥等不可降解材料。公益性公墓建设宜采用分期分批方式建设,一般按照当地5年至10年保障量分批建设墓穴,减少资金、用地压力。推广林地墓地复合利用,加强备案公墓使用林地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墓应科学合理布局,综合设置骨灰(遗体)安葬(放)区、祭扫服务区、业务接待区、公共服务区等功能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设置前述功能区,或综合利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提供咨询、洽谈、监管等服务。

第九条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推广骨灰撒散、树葬、花葬、草坪葬及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容器)等,鼓励墓碑小型化、采用卧式碑、不立碑或以树代碑。鼓励为遗体器官捐献者、不保留骨灰者等群体建设统一的祭扫纪念平台。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不低于40%;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不低于50%。

第十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埋葬骨灰的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鼓励减少墓穴占地面积。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墓服务机构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惠民政策、服务监督等进行公示,收费价格变更时要及时更新。在专门区域放置办事指南等资料,并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  加强殡葬信息化建设,全面使用安徽省殡葬综合管理系统,实时办理业务,确保业务登记与数据录入准确全面、及时汇集,及时对火化、安葬等预警信息进行核查处置。

第十三条  加强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探索推广以县(区)为单位,通过政府购买具有相关管理运维经验的第三方提供服务,对辖区内所有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力的原则核定。

公益性公墓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墓服务机构凭办理人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安葬者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或者迁葬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和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订墓位的,还应出具使用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医疗诊断证明等出售公墓,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公墓墓位证》。

《公墓墓位证》编号一般由11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区县行政区划代码的末2位数字;第3到5位为县级民政部门给辖区公墓编的代码,由“001”开始依次从第5位递增编号;第6到7位为年份末2位数字;第8到11位按照墓穴出售顺序,由“0001”开始依次从第11位递增编号。

第十六条  公墓服务机构按照一墓一档要求,整理归档公墓销售相关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复印件、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骨灰(遗体)安葬(放)合同或者协议、业务流程清单等。

第十七条  公墓服务机构应当为居民祭扫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推行文明祭祀。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在制定或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时,要提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交详细的项目情况,包括服务内容、成本测算、收费标准、社会影响等。同级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工作,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经营性公墓价格监管,服务项目价格明显过高的,必要时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提取标准为经营性公墓当年销售总额的5%。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日常监督检查。

民政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墓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公墓年度检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年检”的原则,城市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年5月底前完成,年检结果应向社会予以公布。

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墓,应当于次年参加年检。

第二十一条  公墓墓穴不得违规预售、转让、出租,不得强行向逝者家属额外提供其他服务和收费。公益性公墓不得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牟利。

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和预留活人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以及附属物。

严禁非法扩建公墓及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丧葬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仅对公墓服务机构管理作出一般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发生变化或者对安葬服务行为有专门规定的,从其变化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黄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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