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二)
黄山新安书画研究院:
经调查,你单位未参加2019、2020、2021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行政机关地址: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6号
联系人:曾新文、卢孙笑雨
联系电话:0559-2355359
特此公告。
黄山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