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14/202105-00057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5-01
生效日期: 2021年4月22日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民社救〔2021〕2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黄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5-01 17:49 信息来源:黄山市民政局 阅读次数:

一、《黄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黄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三、《黄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多次深入区县调研政策实施情况,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21年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黄政秘〔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历年工作经验与实际起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在征求市财政局和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

四、《黄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工作目标

一是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三是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黄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主要任务

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是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和省指导标准,适时调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对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的生活困难家庭进行审核认定。四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开展定期核查,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六、创新举措有哪些

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范围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七、保障措施

一是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是各地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

四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做到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是加强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三是加强制度衔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