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发布工作,畅通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澄清事实,引导舆论,根据《黄山市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原则。
第三条 主要领导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突发事件等重大内容的发布,应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
第四条 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我局新闻发布工作,主管民政领域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业务科室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范围:
(一)需要发布的重要政策、决定和工作举措;
(二)涉及的重大问题、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需要公开报道的热点问题;
(三)重大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 本部门的新闻发布所需的文字材料,由局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的科室草拟,经局领导审核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新闻办批准。并按照政府办政务公开办拟定发布计划进行。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原则上一般在市新闻发布厅举行。
第九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需召开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填报申请表送经市新闻办审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和市政府新闻办协商确定新闻发布会时间和内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
(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会后及时将发布会实录、照片通过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1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