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一、背景和依据
2022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每年第二季度,各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上年相关数据测算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调整意见,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7月1日起执行,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为此,我局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等文件精神和《黄山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起草本《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全面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5月份,根据市发改、人社、统计等部门数据以及全省平均救助标准进行了测算,初步拟定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7月份,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标兄弟地市标准调整情况,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征集了市财政局、各区县民政局意见,并再次修改完善,2023年7月31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
四、工作目标
1、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0元(预测列全省第5位),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788元(预测列全省第6位)。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0%确定。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77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1177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1077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调整为每人每月988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888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838元)。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且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确定。
3、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
五、主要内容
《通知》对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六十年代精准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新标准执行时间等予以明确。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0元,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788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77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1177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1077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调整为每人每月988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888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838元)。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规定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创新举措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而我市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增幅分别达到8.2%、5.1%。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制定提标落实方案,精准核算救助对象保障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发展成果。
2、加强核对机制建设,实现精准保障。各地要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3、加强绩效考核,强化督查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工作已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提标的各项工作准备,确保如期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