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创新举措、下步工作计划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作出重要部署。2024年2月,省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2个单位起草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函〔2024〕61号),对加大我省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作出了安排部署。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函〔2024〕61号),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社会救助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事关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是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低收入人口综合救助工作,社会救助相关部门稳步推进,狠抓落实,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分层分类救助帮扶、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出台《方案》既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的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多层次救助制度体系的现实需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后,我局按要求,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4月2日,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11家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民政局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实施意见》(修订稿)。2024年4月16日联合11家单位正式印发《实施意见》。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由5部分、13个工作事项组成。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要达成的工作目标,即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第二部分是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主要阐述什么是低收入人口以及如何认定低收入人口,具体内容包括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等2个部分。
范 围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程 序 |
按照《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特困人员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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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
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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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按规定扣减核算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
家庭收入、财产的核查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及认定程序等,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核算收入时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以及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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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的家庭。 |
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界定、核查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及认定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专门规定的,参照当地临时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部分是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主要明确如何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如何加强动态监测、分类处置预警信息等内容。
第四部分是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明确对低收入人口实施社会救助的内容及途径。具体内容包括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完善专项救助;加强急难救助;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开展慈善帮扶6个部分。“完善专项救助”所下表示:
救助类别 |
救助内容 |
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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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项 社 会 救 助 |
医疗救助 |
对低收入人口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相应的救助。 |
市医保局 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 洪丽红 电话:2580862 |
教育救助 |
对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助学贷款以及减免学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
市教育局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吴志建 电话:2587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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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予以救助。 |
市住建局 住房保障科 刘岗 电话:2587648 村镇科 江乐 电话:235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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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通过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或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引导其积极就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范文祺 电话:2355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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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救助 |
对因受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人群落实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 |
市应急管理局 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程薇莎 电话:2355586 |
第五部分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保障。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内容。
五、创新举措
一是基本生活救助高效便捷。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即可申请并得到临时救助,加快形成高效、便捷、精准的救助服务模式。
二是社会救助多元化发展。如,在医疗救助方面,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就业救助方面,常态化开展具有安徽特色的“2+N”就业招聘活动等。
六、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规定要积极参加省级民政部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度的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全员培训;明确规定要持续加强社会救助政策日常宣传解读力度。二是落实部门责任,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求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社会救助信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工作。
七、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实施意见》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人:程思昱,咨询电话:0559-2355354(工作日 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