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03号建议的答复
黄永义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以“徽”为黄山市唯一官方简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变更由国务院批准;第(二)项规定,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审批。我国34个省级行政区,每个行政区都有其规范的法定简称,例如安徽省简称“皖”,而市级行政区常见的“简称”或“别称”,例如宜(安庆)、宁(南京)、甬(宁波)、蓉(成都)、汴(开封)等,其“简称”或者“别称”一般都是约定俗成,并在各个领域习惯性的使用或者引申。关于行政区划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市级行政区划简称的有关规定。因此,从目前来看以“徽”作为黄山市唯一官方简称,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从地名文化保护的角度,从我市徽文化的历史和实际出发,有序组织实施乡村地名命名,多启用符合黄山和徽文化特色的乡村地名;加大乡村地名标志建设,突出特色徽文化元素,推广“智慧门牌”“智慧地名标牌”应用,推动地名标志成为特色徽文化景观;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特色地名文化,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市民群众、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参与到黄山特色徽文化和地名文化的传承保护序列。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黄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59—2355260
2024年6月17日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