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40号建议的答复
汪强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市级配套补助资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目前我市所有区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277元和每人每月988元,分别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和1.3倍,均达到省定标准。
为切实做好特困人员生活保障,兜实社会救助底线,我市将特困人员供养纳入民生实事项目中,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落实,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保障标准,推进救助供养水平稳步提升。各区县结合实际,积极加强省以上相关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用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助、丧葬等支出。同时,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其他社会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不可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黄山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59-2355354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