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14/202505-0003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23
发文字号: 黄民事〔2025〕5号 性: 有效
标  题: 印发《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印发《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

和生态安葬费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黄山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民政局            黄山市财政局

                      2025522

 

 

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

生态安葬费用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基本丧葬负担,根据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安徽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加强殡葬服务行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务字〔202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免除所产生的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在试点公墓进行生态安葬的费用。

(一)免除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免除费用的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并入葬公墓的,免除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具有黄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黄山市户籍的学生;

3)驻黄部队现役军人;

4)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5)取得本地居住证的人员。

2.免除费用的项目

1)遗体接运(限黄山市内接运);

2)遗体冷藏存放(普通冷藏3天以内);

3)遗体火化(包括遗体火化、骨灰清理和装袋);

4)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

(二)免除生态安葬费用

1.免除费用的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火化后,免除在试点公墓进行生态安葬的费用:

1)具有黄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黄山市户籍的学生;

3)驻黄部队现役军人;

4)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5)取得本地居住证的人员。

2.免除费用的项目

采用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埋入土中,并在安葬区域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绿化,不单设硬质墓穴和墓碑的安葬方式的,免除公墓内安葬时所产生的费用。

二、资金保障

1.对于免除的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和进行生态安葬补助的资金,本市户籍居民由逝者户籍所在地财政据实结算,学生、现役军人、外来从业人员和取得本地居住证人员由其所在学校、部队驻地、用人单位或住址所在地财政据实结算;

2.对开展生态安葬的试点公墓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便民、为民、利民工作导向,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精简提交材料,降低群众办事成本,结合实际细化办理程序、明确群众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根据本地免费项目成本测算,适时调整惠民殡葬政策力度和覆盖面,并将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及时兑现。要完善免除生态安葬费用的基础保障,各区县应选取12个公墓机构进行生态安葬免费试点,原则上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纳入试点范围。要指导村(社区)对骨灰去向进行全流程管理,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在依法依规进行整治的同时,应及时追回免除的费用。要坚持公示公开制度,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深化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办法自20257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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