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统计内容: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和宣传、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统计指标,统计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总体情况。
第三条 黄山市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单位(以下统称为统计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加强统计分析。统计分析采取定期分析与不定期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政务公开办要求,每季度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或领导要求,不定期地进行专题分析。统计分析以全面、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深入调查研究为???础,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进行。
第六条 报送要求。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8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市政务公开办。
第七条 对于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黄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