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黄山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具体地址: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6号市商务大楼2楼市民政局206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黄山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或者到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具体地址:屯溪区社屋前路6号市商务大楼2楼市民政局206室)查阅。
●公开形式
1.黄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mzj.huangshan.gov.cn/);
2.黄山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3.“黄山市民政局”官方微博、“黄山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互联网联系方式:hssmzjbgs@126.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规划、重点工作安排和推进情况等。
(三)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主要包括与民政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文件等。
(四)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括本部门主管的重点领域信息。分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等板块。
(五)重大决策预公开。主要包括年度决策事项目录,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对征集意见进行反馈。
(六)建议提案办理。主要包括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七)统计信息。黄山市民政局业务公开范围内的统计数据。
(八)权责清单与公共服务、中介服务事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受理机构、设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投诉/服务电话、行政救济途径等情况。
(九)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信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处理结果以及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十)资金信息。主要包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及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一)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信息格式 |
生命周期 |
关键词 |
发布文号 |
●政府信息分类 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6号市商务大楼2楼市民政局206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559—2355256;传真号码:0559—2355256;电子邮件:hssmzjbgs@126.com;邮政编码:2450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如下表所示)。《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mzj.huangshan.gov.cn/zwgk/public/6615722/9046210.html。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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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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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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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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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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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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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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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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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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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时 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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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政府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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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其他特征性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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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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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最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 自2021年1月1日起,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三、不予公开、可以不予公开和不予处理范围(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说明: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法定程序解密后的信息,可由发文机关予以公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说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外,不得公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说明:内部事务信息强调的是信息所涉事务的内部性,即内部管理信息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务信息,对于此类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主要是因为对行政机关的对外决策、决定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公开不影响公民对行政权的监督,公开后对公民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活动无利用价值。过程性信息更要考虑信息时间上的阶段性,即过程性信息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的准备过程中形成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可以不予不公开,主要是考虑到行政行为尚未完成,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碍行政机关内部之间坦率的意见交换、意见决定的中立性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独立作出行政行为产生不利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说明: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成的、现有的,不需要行政机关对信息进行重新分析、加工、制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说明:查阅案卷登记材料等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说明:查阅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说明: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应注意区分政府信息与非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信息与信访、举报、咨询类事项的区别。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或事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办理,其他信息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的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或口头指出,告知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举报、咨询渠道如:黄山市网上信访平台;黄山市纪检监察举报平台;黄山市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平台)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八)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说明: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说明:政府信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855号》: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因此这种“存在”是指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人民法院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能基于“推定”,而应当基于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审查判断的方法一般是要看行政机关是否确实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
(十)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说明:为了节约行政资源,对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重复处理,但行政机关要向申请人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民政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黄山市社屋前路6号市商务大楼2楼市民政局206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30至5:3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245200;
联系电话:0559—2355256;
传真号码:0559—2355256。
互联网联系方式:hssmzjbgs@126.com。(该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更正申请等,可以查看本指南的“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59-2355256,地址: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6号市商务大楼2楼市民政局206室,邮编:24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